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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7: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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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93
与有夫之妇交往,“赠与款项”能否返还?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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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缔结婚姻关系,不构成赠与款项的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与有夫之妇交往,违背公序良俗,所赠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缔结婚姻关系不能以赠与款项为基础,也不能构成赠与款项的附随义务。

█  男方陈述:系情侣关系,分手了应还款

我与女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我多次向女方大额转账,还帮其购买物品。

2024年初,女方提出分手。

我要求返还款项是基于附有建立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且我知道女方有配偶,但其陈述家庭不睦,我为将来能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才进行的款项赠与。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0万元。

█  女方辩称:不存在恋爱关系,不同意退还款项

我与男方不存在恋爱关系,接受款项系基于与男方存在借款关系,男方系以代偿车贷等形式偿还欠款,所以不同意退还相关款项。

█  法院裁判:二人建立男女感情关系,不支持款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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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会面相识。2015年至2024年1月期间,二人建立男女感情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进行多笔数额不等的转账,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不能构成赠与款项的附随义务,而且违背公序良俗。

█  律师分析: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520”“1314”等情侣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

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比如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其中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钱物,其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女方尚在婚姻状态中,男方的款项给付行为,显然不是彩礼,不能认定为为缔结婚姻的附条件赠与。对此判决书论述很清楚,缔结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通过恋爱、了解、接纳,达到感情融洽、性格相投而作出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以赠与款项为基础,缔结婚姻关系不能构成赠与款项的附随义务,原告提出赠与合同关系所附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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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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