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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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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84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改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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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将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那么2024年版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有哪些变化呢?笔者对比了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公布实施)与修订草案的内容,总结了以下四个比较突出的不同点。

1、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无需提供户口簿。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系统联网互通,结婚“更方便、更自由”。

修订草案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的,需要根据原证件办理的时间有所区别。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本条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取消了地域登记限制。无论身处何地,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修订草案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细节。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融入到婚姻登记条例之中,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登记程序中的实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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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明确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并将可撤销婚姻裁判权归于司法机关。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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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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