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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16: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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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75
“假离婚”变成真分手,差点损失半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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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前言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出于各种目的,诸如购房减少首付、子女落户、拆迁分房、夫妻单位福利等原因,动了“假离婚”的念头,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有的甚至还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了不利的《离婚协议》,由此埋下了隐患。

真实案例:“假离婚”成了真分手
男、女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签署了《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约定为:
位于某区的住房归男方所有。
协议离婚后第6天,男方向女方转账25万元,转款次日,女方与某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房产。
2021年4月,男、女双方复婚。
2021年7月,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诉讼中,男、女双方均陈述,在协议离婚时除约定的房产之外,还有其他车辆、车位、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官拨云见日,查明以下事实:
二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知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但仅将房产列入协议处理,与一般常理不符;
二人在协议离婚后,即在短时间内由女方购买其他房产,且男方向女方转账用于首付,与一般常理不符;
女方作为商品房买受人,在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留男方手机号码,与一般常理不符;
男方声称与女方分室居住,而又在女方无痛人流手术期间以家属甚至夫妻的名义在相关材料上签字,与一般常理不符。
法官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明显区别于一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形,双方举动及时间节点具有连贯性,结合房产购买政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明显是为了以更低的成本购置其他房产。
因此,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所谓“假离婚”,都是真离婚
按照《民法典》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作出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经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领取离婚证时起,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在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
但关于财产约定部分,如果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请求确认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当事人主张“假离婚”,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离婚有效,但可以请求确认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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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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