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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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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74
父母出资买房,儿子3年后签写还款协议,儿媳拒绝签字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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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律师提示: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出借,现实里引发很多争议。实际上,很多看似完全相同的情况,判决也会呈现出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无论哪一方,如果想证明自己的主张,都要尽可能收集保存证据,这样也才能还原事实真相。

起因:儿子买房,父母转款72万元,儿媳拒绝签字还款

2018年4月起,老张陆续给儿子小张转款72万元,用于购买某房产。

2021年5月,老张夫妇与小张签署《还款计划书》,老张夫妇要求小张夫妇自2022年1月起每年还款不少于6万元,还款由小张主要承担。

儿媳小刘拒绝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

一审:还款计划不成立,但儿媳小刘应该还款

老张夫妇将小张和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72万元,小刘不同意还款,理由是72万元本应属于小张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老张夫妇赠与给小张、小刘夫妇的财产。

一审法院对小刘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为:

《还款计划书》小刘未签字确认,故该协议未成立。

因小张认可与老张夫妇系借款合同关系,且老张夫妇也提交转账记录证明支付了借款,所以老张夫妇与小张夫妇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小张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故由老张夫妇出资支付的购房款等款项属于小张和小刘的夫妻共同债务。

金额认定:与交房款日期相近的转账为夫妻借款,其余款项为小张个人债务

根据一审判决书描述,可看出一审法官掌握的标准为:与交房款日期相近的转账为小张夫妻共同借款,其余款项为小张个人债务,具体如下:

2018年4月12日,老张给小张转账3万元,2018年4月14日,小张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故3万元为小张夫妇共同债务;

2018年4月23日,老张给小张转账60万元,2018年4月24日,小张支付房屋预付款626160元,故60万元为小张夫妇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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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老张给小张转账3万元,2020年9月29日,小张支付购房其他款项共计24873.17元,故24873.17元为小张夫妇共同债务,其余5126.83元不能认定为小张夫妇共同债务。

这之后,老张夫妇又陆续给小张转账共计6万元,法庭认为,老张夫妇与小张均无证据证明6万元用于小张夫妇的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6万元不能认定为小张夫妇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小刘应对借款654873.17元(3万元+60万元+24873.17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余借款65126.83元(6万元+5126.83元)应由小张承担还款责任。

小刘:无借款合意,系公婆与小张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与小张多次协商均无法协议离婚,已诉至法院,故本案实为老张夫妇和小张为即将面对的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做准备,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小刘的主要理由有:

1、与老张夫妇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凭证无任何备注说明是借款,仅能说明老张夫妇与小张存在资金往来,不能仅以小张自认就确认小刘同样具有借款合意。自己对小张借款一事不知情,也未追认。

2、老张夫妇的款项并非直接转入房地产公司账户,购买房屋款项实为小张支付,小张账户的转入转出金额不完全对应,实际用途并不清楚,一审判决认为小张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前段婚姻补偿款?证据不足,驳回

庭审中,小刘提交了四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小张第一次婚姻离婚证,拟证明:

买房事宜由小张一人全程处理,小张未向小刘提及买房向父母借款一事;小张前段婚姻获得房产补偿款76万元,暂时存放在老张夫妇处,是小张个人财产,并非老张夫妇出借款。

二审法庭认为证据缺乏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必然关联性,或不足以证明待证目的,未予确认。

关于小张前段婚姻补偿款76万元,法院认为:小张与小刘结婚前,小张已将70万元款项给付老张,该行为属于小张对婚前财产的个人处分,老张夫妇与小张作为款项收取、给付的双方,对于性质均不持异议,小刘无权干涉;在与小张的通话录音中,小张并未认可父母的转款就是获得的离婚补偿款,小刘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于是驳回了小刘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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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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