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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15: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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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73
判例:金戒指也属于彩礼,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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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同居半年,分手索回“彩礼”
男、女双方均系离异。
2023年5月11日,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11月23日,女方以男方“本是离异但骗其丧偶”为由提出分手,双方自此结束恋爱同居关系。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的财产共为65348.2元(金戒指可返还原物或现金),具体有为女方支付的地税款、装修款、换窗户款、抽油烟机款、热水器款、窗帘款、煤气开栓费、以及为女方同学孩子结婚支付礼金500元、为女方买金戒指3100元、买女方买衣服500元、为女方支付其他款项1100元、为被告办事加油1700元、为女方弟弟干活的工钱3500元也被女方截留,总计65348.2元。
█ 赠与?还是彩礼?男女双方意见不一
男方认为,其为女方付账购买物品是基于结婚目的,现在双方已经分手,女方应当返还钱款。
女方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与男方交往,后来分手是因为得知男方本是离异却谎称前妻死亡欺骗自己,没有结婚诚意。不同意返还前述款项,理由是她认为男方自愿给付,是赠与款,每一笔款项都没有体现是彩礼款。男方的赠与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偿赠与。
后法庭又查明:男方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给女方520元、900元、1800元,合计3220元。
█ 判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返还75%
法院认为:男方系农民,在城里打零工为生。从男方自身经济状况来看,其已尽己所能为女方支出大额款项。虽当时双方已经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的上述交付行为仍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所作附条件的赠与。
判决书认定,房屋装修款45500元、房屋契税款2548.12元、门窗款3600、油烟机款1700元,共计53348.12元具备彩礼性质。其它低于1000元的多笔小额转账款,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表达心意对女方所作的一般赠与,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至于男方为女方弟弟干活的工钱35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最后,综合考虑恋爱同居时间较短、相互均有转账、解除婚约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习俗以及对妇女权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酌定由女方返还男方75%,即40011元。
█ 金戒指为何也是彩礼?
哪些属于彩礼,应该退还,哪些不属于彩礼?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相关法规对彩礼的范围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笔者曾总结过天津市前些年多份判决,总结如下:
1.双方相关花费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比如婚庆费、婚纱照费用、旅游费。
2.相互赠予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恋爱中,赠予对方一些物品,比如首饰、电动车、手机等物品。
3.长辈亲人赠予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比如见面礼、改口费、过节费等,对于新人,双方的亲属都会有一定物品或现金的馈赠,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明确是给个人的财物,按个人财产来处理,如果是赠予两个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问题。
有判决中针对男方要求返还金项链、金手链的诉请,法官在判决里这样说:
“该两件饰品系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而给付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本案中,金戒指被认定为彩礼,应予返还,法官认为:
男方系年过六旬的农民,购买金戒指,带着明显的缔结婚姻的目的,购买及交付金戒指时并非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上,亦不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依照长春本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耳环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彩礼性质,女方辩称金戒指系恋爱期间男方无偿赠与的礼物难以令人信服,故本院认定金戒指属于彩礼范围。
█ 证据!证据!证据!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相恋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该类案件,法官判驳的理由一般有二,一是有些财物不具彩礼性质,二是举证不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如收据、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转账凭证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东北电器城信誉卡、中东大市场信誉卡、帅康产品签收单等。故而较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天津部分地区有“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的习俗,根据判决书描述,应该是在婚礼当天男方赠与女方亲友的小额礼金。哪位能说清楚这些习俗?
 

援引判例: (2024)吉0112民初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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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Tags:彩礼判例同居赠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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