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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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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65
离婚又复婚,离婚协议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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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小刘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同时(参见起诉几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463.html),也发起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小刘和小猛于2006年结婚,2010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1年复婚。

咨询的时候,小刘拿出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

现金柒拾伍万元、五万元美元归小刘所有,其余财产归小猛所有。

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
仅有这份《离婚协议书》显然无法胜诉。经律师引导,小刘又找到了双方自行签署的一份《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早于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1天时间。
在庭前沟通和庭审时,这个双方自行签署的《协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问:为什么《协议》约定人民币金额为现金50万元,而离婚协议为75万元?

答:《协议》约定一套房子归小刘,但该套房产系公产房,且登记在小猛父亲名下,小猛和小刘无权处置,经民政局工作人员释明后双方将人民币金额确定为75万。

问:如何证明有如此大额人民币和美元用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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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双方于协议离婚前一日签署的《协议》,约定将小猛将现金50万元“存与”小刘账户,将5万美金“存与”原告账户。说明该部分资产由小猛掌控,且当时小猛有了外遇着急另组家庭,这也是其对小刘的补偿。

问:时效问题?

答:双方自行签署的《协议》虽然约定了履行时间,但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此时双方未约定履行时间。另小猛未出庭,也未通过其它方式就时效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一审判决后小猛上诉,后其与二审法官沟通后撤回了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其时离婚诉讼遥遥无期,小刘立即要求执行法官对小猛名下的私产房进行了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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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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