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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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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63
起诉几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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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起诉几次才能离婚?
面对这样的问题,律师一般都会这样解答:
第一次一般不判离,也有判离的;第二次一般判离,也有判不离的。
其实,判离不判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则法官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接下来就会进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的审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则法官会综合考量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离婚。
笔者曾经做个一个三次起诉才判离的案子,那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笔者代理女方起诉离婚,双方曾协议离婚,又复婚,无子女,起诉时双方分居1年多。
第一次,2017年11月立案,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鉴于原告系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分居时间尚短,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未满足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次,2018年10月立案,其时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后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次被驳,委托人心态倒也平和。
第三次,2019年7月立案,这次被告干脆连传票也不接收了,最后法院公告送达。2020年9月,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双方复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至于分居,现分居已近四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在多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均未出庭,也未有缓和夫妻矛盾的意愿及化解矛盾的行为,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司法实务中,曾出现一方两次,甚至三次、四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依然出于各种因素一再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的情况,引发较大舆情。
立法部门为回应社会关切,在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情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一种具体情况,从而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此三次、四次起诉离婚的情形基本上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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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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