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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14: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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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94
律师代理意见(租赁合同-占有使用费纠纷)

该文章《律师代理意见(租赁合同-占有使用费纠纷)》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99.cn/index/article-394.html

尊敬的法官:
就商场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被告在收到2019年10月份商场《告知函》后,就展位内存放的物品与商场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商户撤场程序表》上签字,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撤场搬空展位内物品,被告具有在2020年1月20日前搬离其展位内全部物品的义务。
商场就撤场事宜与被告签订《商户撤场程序表》,该程序表的最后一栏注明“出样联中的商户撤场样品放行单在责任人签字后交门岗保安留存”,该标注说明被告在撤场时应当按照撤场样品放行单里列明的物品进行搬离,说明被告有义务将其物品搬离,并且该程序表明确约定了撤场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予以撤场,搬离其物品。
另外,被告在庭审中所述的“同意商场统一处理”系双方对质保金的约定而非展位内物品的约定。

二、实际上2020年6月10日被告仍在搬运物品。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以及被告的自述,被告在2020年1月20日后陆续取走展位内物品,被告也从未做过放弃展位内物品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应缴纳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10日期间的双倍占有使用费。
被告在2020年1月20日后陆续搬运物品的行为表明其并未放弃对展位内物品的所有权,更未明确表示放弃展位内物品,其自述放弃所有权的行为与其搬运行为不符。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10日被告实际占用展位,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缴纳其占用期间的双倍占有使用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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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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