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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1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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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72
新《公司法》解读010:法定代表人“辞职不干”,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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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
【新旧对比】
1994年《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间,自由选定法定代表人,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自治理念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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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延续2006年《公司法》规定,但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表述。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为三审稿第70条内容移动至此。
此外,本次新修订《公司法》统一“依照”、“按照”的表述,并做了区分。
【条文解释】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公司(股东会)意志,代表公司行使对内对外职权,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写入公司章程中。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辞职的一系列后果。
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任”制度,据说是为了强化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挂靠“法定代表人”现象。但实践效果有待检验。
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如辞任,公司应自该日起30天之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又是一个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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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
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辞任”吗?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从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辞任。
如法定代表人已辞任,但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会出现“权力真空”,也影响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切身利益。
实务中,裁判机关对该问题的处理比较保守,裁判机关认为,法定代表人辞去职务,在公司未做出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在难以确定继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能判定双方将要改变之前达成的委任合意,故而不支持变更请求。
比如,杨某受聘于某公司,任经理职务,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因与股东有矛盾,遂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以代替自己,公司同意了杨某的辞职申请,却迟迟不肯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那杨某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倾向于法定代表人“代理说”。根据新修订《公司法》,可比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则来处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本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享有单方辞任,即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该权利为单方意思表示,自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辞任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同意与否不影响该辞任行为的效力。
所以杨某应先与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如协商未果,可书面函告公司及各股东、董事、监事,同时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并留存相关记录。
【延伸阅读】
一、“代理说”,还是“代表说”?
关于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我国学界存在“代理说” 、 “代表说”的观点。
“代表说”认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一个人格,所以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即是公司本身行为,其后果归属于法人本身。
“代理说”则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两个主体,法定代其行为只有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或者虽超越权限但事后得到公司追认时,法人才对该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否则,法定代表人自负其行为后果。
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倾向于“代理说”。
二、统一“依照”“按照”表述。
本次修订统一了“依照”“按照”的表述,并做了区分。
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用“依照”;“按照”则用于对约定、章程、方式、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表述。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本次《公司法》修订,全文没有“执行董事”的表述。第75条也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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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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