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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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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27
一审答辩状(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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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原告所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知下:

答辩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自2020年1月开始拖欠大额租金和管理费,经答辩人催缴仍拒不缴纳,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于2020年5月20解除。故原告公司第一项诉请并不存在。
原告自2020年1月份起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管理费。
2020年___月___日和___月___日,答辩人向原告发送《租金催缴单》,要求其支付1月份的租金和管理费,但原告迟迟不予支付,仅在2020年___月___日支付了3000元,2020年___月___日支付了3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每月租金和管理费标准为____元,其余____元原告并未予以支付。
原告亦未支付2月份的租金和管理费,而且原告由于1月份的租金和管理费未按约缴纳,故其并不符合答辩人免交2月租金和管理费的条件,原告所述支付3月份和4月份的房租被拒亦不属实,实际上在2020年4月份答辩人先后向原告发送3次《房租催缴通知单》,通知原告缴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租金及管理费,但原告未缴纳。
在答辩人多次催要租金和管理费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___月___日,答辩人向原告下达《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原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5月20日解除。
因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原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多次表示无力继续支付租金、管理费,答辩人龙曾多方努力,并试图与原告协商减少其租赁面积以减轻其压力,但原告拒绝答辩人的调整方案,无奈之下,为减小损失,答辩人才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28日合同解除之后收回右侧______号展位(___平方米)。
二、根据以上事实可知,原告已存在根本违约。答辩人向原告下达《付款、腾退告知函》,要求其搬离展位,但在合理期间内原告拒绝自行腾退展位,故原告的其他诉请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于2020年5月16日向原告下达《付款、腾退告知函》,告知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腾退占用的展位,但原告未予理睬,且拒绝了答辩人要求其缩减经营面积的建议。
可以看出,答辩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4个月的营业收入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所主张的体育器械款,物品费,水电费,丢失物品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拆除的体育器械可以按现状归还给原告。
三、原告所述签订合同事宜与事实不符,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终止之日为2020年___月___日而非2024年___月___日。
原告称双方于2016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起租日自2018年___月___日起算6年,但该承租表同早已经终止,已经被双方于2018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正式合同《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合同”)取代。该租赁管理合同约定原告承租答辩人___、___号展位, 经营品牌为______,计租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每月每方米租金为______元、管理费为______元,预付,月付,租赁期限为2018年___月___日至2019年___月___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___月___日至2020年___月___日。
后因原告经营困难,双方协商一致将租赁面积减小,针对变更后的租赁面积双方于2019年12月又签订《商场场地出租承租表》(以下简称“承租表”),该《承租表》约定原告承租答辩人___、___号展位, 计租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租金及管理费的单价与租赁合同相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___月___日至2020年___月___日。
根据以上合同签订情况可知,2016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被2018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租赁管理合同》完全取代,而《承租表》对《租赁管理合同》的租赁面积方面进行了变更,除租赁面积之外的其他约定仍可以依据《租赁管理合同》执行,故目前双方履行的合同为2019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租赁管理合同》和2019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承租表》,租赁期限至2020年___月___日到期。
综上,因原告拒付租金和管理费,答辩人多次书面催缴无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因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在沟通无果后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以减小损失并无不当。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2020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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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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