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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9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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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64
二审代理意见(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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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就A家居有限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本案基本事实:
2016年5月20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9年5月27日双方租赁关系解除。但B公司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故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一、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B公司一直占用租赁物,并实际经营,一审法院判决无误。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与__________号判决书是对不同事项的审理和认定,__________号判决书是对解除合同的责任予以认定,一审判决是对解除合同前的权利义务予以认定。
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从__________判决书中以及双方签订的承租表中均可获知:被答辩人是消防行业的专业领域,应当具有消防知识,对合同的解除具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判决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装修损失。
本案与上述案件不同,B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A公司商场场地出租承租表》(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及管理费,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B公司一直实际占有租赁物,并进行经营活动,B公司也自认开展过试听课,可见具备经营的条件。A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B公司也享受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B公司处于经营状态,因此根据《合同法》及双方约定B公司理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管理费。
二、消防行业系上诉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负责办理消防合格证。B公司也并未证明是因为墙体原因无法办理消防合格证,进一步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并没有法律规定B公司必须要办理消防合格才能够领取营业执照。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负责办理消防合格证,B公司称因为外墙占用了消防通道所以无法办理消防合格,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故存在B公司因其他自身原因故意不办理消防合格的可能。
另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消防合格后才能开业的规定仅限定于公共聚集场所,《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B公司租赁A公司的展位系用于教育培训,而非上述所规定的必须要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才可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此是否办理消防合格证并不直接影响B公司营业,故B公司所述因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尽管合同约定消防合格证应由B公司自己办理)导致无法领取营业执照进而无法营业之间没有关联性。
并且在租赁期间,B公司处于经营状态,A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视频可以体现,并且B公司自认开展过试听课,可见具备经营的条件。
三、占用通道的墙体为A公司与B公司共同建造的,B公司实际占用租赁物的面积为1400.37平方米,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支付租金及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手绘承租场地范围的图纸时将占用的公共通道打造隔断墙规划成封闭空间,B公司进行了装修和使用,对公用通道的245.37平方米进行了占有使用,故B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了1400.37平方米的展位,应当按实际承租面积来计算租金,一审法院认定准确。
四、对于墙体的建造与拆除B公司具有责任,B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占用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
在解除《租赁合同》后,B公司并未撤出租赁物,直到2019年5月27日__________号判决书下达之日仍占有租赁物,再者,A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被答辩人于2019年6月5日仍占有租赁物,因此B公司应当按照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被答辩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间来计算租金及管理费。A公司接到消防整改的通知后就此事联系了B公司,在2019年3月17日拆除了部分墙体,墙体占用消防通道B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即对于墙体的拆除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A公司
代理人: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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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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