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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7: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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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47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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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永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依法对涉嫌强奸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___年___月___日,刘某某陪同患感冒的前妻李某去小区附近诊所输液。输液完毕后二人一起回到刘某某家,在吃完刘某某热好的饭菜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李某怀疑刘某某离婚后开始了新的感情生活,遂拿走刘某某手机欲查看,二人在抢夺手机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愈加醋意大发,威胁刘某某说要告他强奸。刘某某离开后,李某报警,当日23时,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经向刘某某等人询问相关情况,认为认定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没有强奸李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刘某某与李某关系特殊,虽二人已经离婚,但二人离婚后仍有感情,一直保持联系,关系良好,李某每周都回刘某某家(二人曾生活住所)二、三次,房间的墙上仍挂着二人的婚纱照片,因此刘某某没有强奸李某的动机,其主观上亦没有强奸李某的故意。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李某发生性行为
事发前,刘某某与李某在诊所时就有亲热、抚摸等亲密行为,二人回到刘某某家后遂发生性关系,期间,李某并未反对,而且主动脱去连衣裙和文胸,事后二人正常擦拭体液等,在这期间刘某某从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并且李某也无呼救、反抗等行为,从二人身体均无受伤,无抓挠痕迹,衣服无撕扯等细节,足以证明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刘某某不存在强奸行为。
又据刘某某称述,李某的裤衩当时并未脱下,双方当时只有生殖器接触,并无插入,刘某某几秒内就射精。
三、李某报案强奸事出有因
李某和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原因系李某怀疑刘某某离婚后又与他人开始新感情,因此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李某要查看刘某某手机,刘某某拒绝,导致李某一时激愤而报案。
四、刘某某无社会危险性
刘某某无前科劣迹,也无逃跑、自杀、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社会危险性,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不良影响,符合办理取保候审条件。
同时,此案起因为情感纠纷,案件取证难度较大,且李某陈述可能因势发生变化,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刘某某不宜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宜继续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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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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