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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7: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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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46
律师辩护意见(强奸案-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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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

首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有本案有以下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同时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3年以下量刑。
2、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中的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因此,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与李某关系特殊,且愿意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与李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二人离婚后仍有感情,一直保持联系,二人共同生活过的房间内仍挂着二人婚纱照。案发后,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对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多次委托亲属向李某赔礼道歉、商议赔偿事宜。请法庭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调查都稳定、一致,而且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三)项强奸罪中的(1)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被告人并未造成致人伤害的后果,没有达到严重恶劣程度,故基准刑应当为3年。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3年以下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减轻和从轻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这样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也更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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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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