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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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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50
看完这则案例,你还敢随便写离婚协议书吗?

该文章《看完这则案例,你还敢随便写离婚协议书吗?》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99.cn/index/article-150.html

王子琳律师

 

基本案情:
 阿强阿珍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21日双方在某县民政局达成协议离婚,自愿办理离婚证。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子女安排: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女儿小阿珍,儿子小阿强,两孩子抚养权归阿强。二、2011年在某地购买一套商住楼归小阿强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归于两个孩子名下。三、离婚后阿强愿意让阿珍带两个孩子带满十八岁,每年阿强给三万元生活费,另外由阿珍给每年两万经济补偿。阿强如有一个月不给生活费,阿珍停止带孩子。为了孩子离婚不离家。“离婚后,阿珍私自把五年存期金额100000元的存单取出据为己有。2018年9月,阿强以小阿强和小阿珍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阿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诉,请求阿珍将其从银行取走的100000元存款返还给两个孩子。法院最后以《离婚协议书》中对“其他财产”约定不明,不能确定该100000元是否包含在“其他财产”之中;双方离婚后没有实际履行协议;该100000元存单的户名为阿珍,小阿珍、小阿强在未实际取得该100000元存款的情况下要求阿珍返还该100000元缺乏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阿强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要求阿珍履行该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珍与阿强以离婚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于当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纵观该《离婚协议书》,其“第二条”是关于双方财产及如何处分的约定:“在某地购买一套商住楼”和“其他财产”全部赠与两个孩子。其“第一条”和“第三条”是关于子女抚养和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的约定。按照“第二条”约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处分完毕。此种情况下,双方或任何一方若有债务,势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双方有恶意串通之虞,《离婚协议书》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之虞。同时,双方对“其他财产”的概括式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不具有可履行性或履行时极易引发新的争议,事实上也确未实际履行。按照“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两个孩子由谁抚养的说法相互矛盾;第三条“另外由阿珍给每年两万经济补偿”,阿强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么约定不明,要么相互矛盾。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对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无法确认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阿强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有效的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中阿珍和阿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究其原因是阿珍和阿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过于随意。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更加明晰,避免在以后履行的过程总发生争议,也能避免因为约定不明,自相矛盾,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的风险,因此建议还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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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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