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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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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48
回娘家住,算不算“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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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琳律师

01
 小李和小花是青梅竹马的一对儿,两人的女儿小小花聪明活泼,可爱伶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2015年,小李和自己的高中同学合伙做生意创业,小花也是全力支持,将家中的积蓄拿出,并尽心尽力照顾好家和小小花。可好景不长,小李的生意越做越差,小花劝小李尽快收手,及时止损,可是小李不仅没有听小花的,反而瞒着小花向小花的娘家人偷偷借了十几万元,并在各个银行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一家人的生活开支全靠小花的工资支撑,并且因为家庭开支太大,小花也不得不办理信用卡用于周转。两人因为这个事情,经常发生争吵,以前温馨幸福的家庭的气氛荡然无存,小李在一次吵架过程中,情绪激动拿东西砸了小花,小花彻底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同时也害怕小李的债务越来越多,连累自己和孩子,于是带着小小花住到了娘家,并向小李提出了离婚。
 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小李不同意与小花协议离婚,小花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小花能不能主张已经在娘家居住满两年,与小李已经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呢?
02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3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可能在实践中,很多人也听过“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的说法,更有甚者,出现了“离婚满两年自动离婚”的离谱说法。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正确理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呢?其实在这条规定中,重点词和关键点是“感情不和”,也就是说,夫妻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不能是工作原因、身体患病就医原因、孩子上学原因等。我国《民法典》衡量是否应当判决离婚的标准一直都是“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外在表现形式,甚至有的案子当中,夫妻确实因为感情出现问题分居满两年了,最后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的情况,就是因为法官需要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不能抛开夫妻感情不和而只谈分居。
  那什么样的分居才是感情不和的分居呢?在实践中怎么取证呢?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要求夫妻双方在两个不同的地址居住,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不再进行身体上的接触,经济上不再互相扶助支持,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照顾等。在实践中,一般来说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当然也要谨防对方提出双方在分居期间仍在感情、经济等方面互相关心照顾的证据。
 此外,对于分居满两年,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分床不分房”因为太过于私密,实践当中由于无法取证,一般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2、对于分居,要做好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可以证明双方分居以及体现分居时间的证据材料,比如:《租房合同》以及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车位费的相关票据和银行流水明细,与房东的微信电话等的沟通记录,在网上购物或者收寄快递的订单信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暂住证,乘坐交通工具,比如网约车订单信息、上下班地铁订单信息,证人证言,监控等。3、这里的两年指的是起诉前连续分居,不能分段累加,比如分居半年后,重新和好,又分居一年半,那么这就不属于分居满两年。
04
 如果小花因为和小李感情不和,带着孩子在娘家连续居住满两年,期间双方在感情、经济上也没有夫妻之间应该有的互相扶持和照顾的情况,可以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应当认定小花和小李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俩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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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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