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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7: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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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27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

该文章《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99.cn/index/article-127.html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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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

上一期咱们说到了如何用“斗地主”的规则思维来设计你公司的股权架构;

(如何用“斗地主”的规则思维来设计你公司的股权架构?

 

公司股权架构你想怎么设计?

你可以是一人持股,也可以是多人持股;

你可以是自然人持股、也可以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

你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是间接持股;

……

 

不同的可能性,构成了你如何进行资源匹配,构成了你如何打好“公司股权架构”这副牌!

 

今天,咱们以自然人持股作为出发点来分析一下:

自然人作为你手中的“牌”,它的持股风险,以及如何设计能进行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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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人直接持股

直接上图,简单易懂

 

 

 

以上就是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普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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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优点

1、高效、便捷;

相对于公司等间接持股,股东直接持股的自益权(表决权、分红权、股东自益权等)可以更高效、直接、合法的行使;

 

2、税费更明确;

自然人持股只有个税,相对简单明确;而企业持股税种会相对复杂,成本也相对来说会高;

 

3、上市以后套现转股的优惠政策优势比较多,而且清晰明确: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转让限售股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余值

财税2012第85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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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

自然人持股所带来的风险可能有:法律风险、涉税风险以及控制权等其他风险

今天咱们来分析一下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风险;

(1)律师经历案例:

A公司在经营到第6年时,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总计欠供应商货款1500万元,A公司已无力支付该笔货款,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并未申请破产。

供应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A公司股东王总、张总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未足额交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要求王总、张总分别在295万元、480万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连带责任。

 

王总、张总在当初设立公司时认为注册资本是认缴,在很长时间内都不需要实缴,因此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尽量写的高一些,以体现公司的实力,却没想到因此导致个人经济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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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法院审理判例:

(该判例仅为作者找到的众多案例中的其中一个)

案件名称:董某某与王某某、天津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111民初175号

 

本院认为:

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尚未交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补缴责任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不违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某影视公司长期拖欠高某等多人工资,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因此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追加王某为(2020)津0111执23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王某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某影视公司欠付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发现,自然人持股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风险就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一旦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即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而且在上述判例中法院并未经过破产程序,而是直接认定“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因此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在如今的大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下,对于股东来说,其个人风险与公司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绑定在一起的,所以务必要警惕该点;

 

 

自然人面临离婚或者意外去世之后可能存在的股权分割纠纷

稳定的婚姻以及健康状态同样也是公司经营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之前我们讲到了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和杨蕾之间的爱恨情仇,以及轰动投资界的“土豆条款”事件;

“土豆条款”的产生,可谓是中国现实版的“蝴蝶效应”;

因为一对儿夫妻的离婚,影响了一个公司的上市,进而影响了中国互联网视频产业的布局!所以说夫妻股权,不容忽视;

(夫妻股权分割之“土豆条款”设计

 

容易财产混同,丧失独立人格,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直接照搬一篇法院判决,来说明自然人直接持股导致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该判例仅为作者找到的众多案例中的其中一个)案件名称:曹修章、宽甸百合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号:(2020)辽06民终365号
本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宽甸百合公司尚欠原告欠款2049781.4元,在原告向其主张还款的情况下,被告宽甸百合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宽甸百合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曹修章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告宽甸百合公司的账户与当时作为其股东的被告曹修章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两名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合法,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构成了财产混同,被告宽甸百合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两名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即原告的利益,被告曹修章应当对被告宽甸百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宽甸百合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丹东驰飞贸易有限公司2049781.4元及利息(利息以20497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给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曹修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因此,自然人直接持股导致财产混同直接导致了个人有限责任的突破,并最终要以个人全部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风险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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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解决思路

我们遇到的太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时候,除了简单自然人直接出资成立公司之外;

在然后随着公司的壮大,再在主体公司之下成立子公司,不断扩张,顶层设计中基本是自然人持股+机构投资人持股+管理持股平台的模式居多,具体架构见下图:

(当然并不是说刚开始成立公司就必须机构持股,只是建议创业者在公司发展过程之中能够具有该意识,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能够及时有效调整公司股权的架构)

 

 

这种模型容易导致的问题就是直接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公司治理机构的运行,从而影响公司后续的经营和发展

 

所以我们建议在股权顶层设计中要考虑创始人个人直接持股部分与间接持股部分的结合;具体架构见下图:

 

小部分直接持股,体现创始人的责任,大部分由创始人成立的个人公司或者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共同成立的管理公司去持股,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建立防火墙,不至于创始人个人问题就直接影响主体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另外还可以做一些递延纳税等方面的财务考量。

 

接下来的文章,继续给大家分析自然人持股所带来的涉税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文章《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99.cn/index/article-127.html

发布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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