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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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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14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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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但是,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判例中可以得知: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未及时向B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后,由于市场变化,A公司决定减资,该减资决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从原有的1500万元减至1000万元,其中,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减少出资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

A公司就减资事宜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公告上写明了:A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减至1000万元;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但是,A公司未就减资事宜通知B公司。随之,相关部门就核准了A公司减资。

B公司就A公司未支付相关合同款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要求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在减少出资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其中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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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1、召开股东会,对减资事项作出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单已经财产清单;3、十天通知债权人、三十天在报纸上公告;4、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虽然经股东会决议并在报纸上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B公司,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直接影响了B公司债权的实现。根据资本维持原则,甲、乙、丙等人作为减资股东应当对于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苏商终字第00034号认为,“保旺达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至330万元时,杰之能公司已对保旺达公司提起诉讼,保旺达公司所欠债务高达1600余万元,钟丹东、钟丹晔在明知公司大额债务未付清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减资文件时未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未如实陈述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而取得工商部门准予减资的批复;对于债权人杰之能公司未就减资事项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保旺达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保旺达公司以自身财产偿还杰之能公司债务能力的下降,损害了杰之能公司的权利。因保旺达公司未就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使得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而公司减资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减资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该情形与股东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的侵害有着本质上的相同,因此,对于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责任,比照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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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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