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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8 13: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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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10
民事上诉状(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

该文章《民事上诉状(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610.html

上诉人: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上诉请求:撤销______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_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商标侵权损失共计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整体主张的是商标侵权,诉讼请求2和诉讼请求1是相互关联的,具有承上启下的关系,诉讼请求2中的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指的是制止商标侵权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就不应该支持合理开支,但一审法院因为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却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判令支付合理开支,这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法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案由问题,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提示法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是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也当庭询问被上诉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坚持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合理开支无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为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笔录第4页记载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商标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并未将不正当竞争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庭也没有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充分审查,故不能得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更不能据此判令上诉人承担合理开支,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承担合理开支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使用“______”字样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4月,上诉人的股东  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办理幼儿园,幼儿园暂定名为“ ”,双方基于此协议成立了“______ ”来办理幼儿园。
该协议书中第3.1条约定“乙方以教育品牌、教育模式、知识产权、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所需设施设备投资”,协议书第6条约定幼儿园的董事长和园长由   的人员担任,园长负责财务,双方根据该协议履行了权利义务,开办幼儿园时,教师等教学资源是由  提供,教师的社保也是由  承担,  的人员担任幼儿园园长并负责公司财务,办理幼儿园前期收取的学费也都由  收取,并未交付上诉人,即幼儿园本质上是由双方共同举办,上诉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  的知识产权,上诉人使用“  ”字样属于经授权合法使用。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以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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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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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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