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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4 0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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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594
2025婚姻新规:房产加名非赠与,撤销加名不随意

该文章《2025婚姻新规:房产加名非赠与,撤销加名不随意》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94.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咨询女方和男方结婚后,男方曾口头承诺要在男方的婚前房产上加名,但至今没有加,想咨询这种情况下能否分得男方的婚前财产。
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婚前房产加名”确有约定,那么无论是否进行了过户或者加名,都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的。

至于补偿的金额需要考虑这些因素:
约定加名的目的;
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
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
离婚原因是否有过错;
对家庭的贡献值和房产价值等因素。
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加名一事有约定,则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规定内容较长,可以给大家分解一下,对于夫妻间给付房产的行为:
1、夫妻约定加名,还未加名的:房产可能判给给与一方也可能判给接受给与一方;
2、夫妻约定加名,已经加名的:如结婚时间比较短,且给与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归给予方;
至于获得房产的是否补偿另一方,以及补偿金额考虑:给予目的,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法院支持撤销加名的行为。
2025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显与之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有着不同的判定规则,新规将夫妻间的房产加名行为定性为给与而非赠与,这就意味着,这种约定给加名的行为不再使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承诺加名一方也不得以尚未履行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新规对于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数额进行多因素参考,也是考虑存在房产转移登记后,接受方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从而出现通过离婚获得财产的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要打击不劳而获的行为,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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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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