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法律也如跷跷板》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85.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本文系《合离家事法律资讯》2025.03期前言,该学习资料将于近日刊出。
罗翔在《法律的悖论》曾指出,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产物,其制定往往基于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在我们日新月异发展过程中,社会环境和大众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使得部分法律条文难以完全适应新的社会问题。
让司法解释发挥更大作用成为人们的期待。
在我国,“司法立法”起着“准立法”作用,这为法官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裁判指引,它可以弥补立法不足,修正过时条款,确立新的规则,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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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婚姻家庭领域掀起较大波澜,其诸多变化紧密贴合当下社会热点,彰显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深切关怀与适时调整,比如,摒弃“登记即所有”的机械裁判思维,而更注重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付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逻辑与社会价值的同频共振,并重塑新的婚姻家庭伦理图景。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有限性,法益的绝对平衡保护并不存在,纵观古今中外,法律有时也如跷跷板,时而这头高,时而那头高,这体现了法律的动态平衡保护机能。
诚征婚姻继承裁判文书(婚姻、继承、婚恋赠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等),供类案学习探讨之用,我们保证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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