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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9 0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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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579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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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受_______的委托,指派王永利、王鑫律师担任_________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不应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从庭审调查和卷宗来分析,本案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且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理由如下:
1、本案多起案件事实为法院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定义务而引发;
2、本案多起案件事实为民事纠纷,应该由相关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公权力不应介入;
3、本案多起案件事实为独立的个案,彼此之间没有相互关联性;
4、本案多起案件事实仅为个人行为,实质上并不是集体行动;
5、本案多起案件事实仅为临时起意或者是突发事件,并非事先刻意谋划和安排;
6、本案部分事件已过刑事追诉期,不应再启动司法程序;
7、本案部分事件在案发时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并结案,不应再启动程序重复处理。
因此,本案并不应当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即便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本案中_______在本案中的知情程度、参与程度、危害程度等来看,被告人_______也不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中,_______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但从本案卷宗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来分析:
_______主观上并不具有触犯上述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且上述五起案件均是被他人安排指使,并不具有任何主观指挥、领导、主动参与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分析,_______参与程度较低,所做的行为也仅限于被他人安排指使签字、拿着法院文书到现场等不具有客观危害性的非暴力行为,而且以_______名义开户的银行卡也并非其本人使用和掌控;。
从危害程度上来分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_______未实施任何暴力或威胁等行为,反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诈骗罪一案_______虽被指使实施了诉讼保全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对方财产损失,对方不会陷入错误认识,更不会导致其进而交付财产;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确有损法律威严,有损法庭秩序,但是并没有严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_______也仅是按照领导意思在法庭上做了相应陈述,其本人也并不知晓真实的事实,只是转述而已,同时其也并未组织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综上,即便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_______也不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被告人_______本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_______有寻衅的故意或过失,更不能证明实施了该滋事的行为,该罪名不应成立。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说的更直白点,“寻衅滋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白的理解为没事找事,并且造成情节恶劣或者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客观事实:
首先,通过庭审法庭调查了解,_______等人至荣_______前,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将该地块、房产执行给了_______;_______安排_______带着法院的裁判文书至_______是去行使合法的告知权利,并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
其次,起诉书指控的“采取汽车堵门等方式阻止_______公司生产经营”“表示不重新缴纳租金不给生产经营”的客观行为也并不属实,_______等人只是把车停在了门口,并没有任何一个人表明就是要“堵门”,更没有阻止生产经营。依据卷宗可知,仅有_______本人的一个询问笔录中提及的内容即“意思就是不解决问题,把大门堵住”只是其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客观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予以印证。因此起诉书指控的阻止生产经营以及表达不重新缴纳租金就不给生产经营的客观行为根本不存在,是没有证据来予以证明的;
再次,被告人没有实施阻止生产经营的行为,也就谈不上造成情节严重这一法律后果,而且公诉人也并没有出示造成情节严重的客观书证来予以证实,反而最后在双方律师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租赁协议。
综上,简单来说,本案就是被告人_______受_______指派以法院的裁决书为依据来向对方主张权利,并最终达成协议的一件很正常、很普通的案件。_______一方主观上没有干扰经营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影响快递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_______没有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_______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_______等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恐吓、威胁的客观行为,_______更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因此交付财物,_______所签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客观事实:
首先,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并立案执行_______公司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在当时是不争的事实,_______对该判决以及法院文书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当时均有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场予以负责执行;虽然该判决、裁定书现被撤销,但基于对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能否认当时执行_______之时该判决的法律效力。
   其次,依据庭审调查以及发问环节可知,现场未发生打斗情形,而且法院执行法官也均在场,被告人并未实施任何威胁、恐吓的意思表示,更没有使_______本人产生恐惧的一个心理。
   再次,经人民法院协调,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其中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由法院确定的,_______正常缴纳了第一年租金,此后双方又续签了新的租赁合同,_______也缴纳了第二年的部分租金。在经法定的执行程序取得该资产后,要求_______缴纳租金系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法律并未禁止。而且也不是起诉书所说的“无故”,而是事出有因,维护正当权益收取租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客观敲诈行为,更未造成_______恐惧心理并进而交付财产的事实,双方之间均是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被告人存在滋扰行为也仅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被告人_______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虚构事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条、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均是_______真实意思表示。
诈骗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虚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本案中,_______一方并没有虚构事实,_______并没有对此产生错误的认识。即便_______的陈述是真的,那这个事情也只是一个民事案件,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且本身我们对_______的陈述也并不认可。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就_______而言,她只是被人要求,签了自己的一个名字,事件的所有过程、结果均与她无关。
   六、被告人虽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其起次要责任,所起作用较小;并且虚假诉讼罪是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加入的罪名,因此该罪正式施行之前的事实不应当予以追诉。
本案中,_______系受_______指使、指派,其对事情的真相当时并不了解。并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8月13日_______去公证处做公证,2014年11月11日_______向法院申请执行,均早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2015年11月1日,该情形请法庭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
《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观事实:
被告人_______参与本案系受_______指使、指派,该案在___年___月___日第一次开庭时,_______没有参与庭审。___年___月___日第二次开庭时,_______被追加为第三人出庭应诉,那_______在去法院之前必须了解案情,所以_______在法庭上的陈述及记录,只是转述_______的话语,就是说_______只是一个传声筒,其本人并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这一点请法庭予以考虑。
   八、被告人_______品性一贯良好,之前从未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
   从庭审中可明显看出,_______本人是极其配合公诉机关的讯问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的,积极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从中也能表现出其良好的对部分犯罪认罪悔罪的一个态度;其次,_______品行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的记录。本次所涉嫌的部分犯罪事实(涉嫌寻衅滋事罪、涉嫌诈骗罪、涉嫌敲诈勒索罪、涉嫌妨害作证罪)也确实超出了其本人的认知,其本身并没有任何组织、领导或主观犯罪的意思表示。对于虚假诉讼罪,其本人当庭陈述“该认的罪我认”,表达出了其真诚的认罪悔罪以及极其诚恳的态度。因此也恳请贵院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对其定罪的同时,也能予以对其从轻处罚。
   九、被告人_______家中有三个孩子需要照顾,且其父亲_______也已被羁押,其母亲身体虚弱,耳聋,急需被告人的照顾;
   被告人_______在家中的身份比较特殊,其不仅是三个孩子的母亲,还是_______的女儿,还是妻子,还是姐姐的角色,因此其在家中确实承担着上有老、中有配偶和兄弟、下有小的重担。
   一方面,家中的三个孩子需要抚养的重担现在一下子落在了其丈夫的身上,其丈夫一个人只身在_______工作,确实无法完全兼顾孩子的成长和工作的平衡,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显而易见是极其不利的。
    另一方面,作为家中的长女,本应当是起到照顾父母的义务,但是其父亲现在也已经被作为第一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母亲身体虚弱,听觉下降,身体状态也非常堪忧。
    综上,结合_______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行为,恳请贵院让其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罪行后再行适当从轻处理,争取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十、被告人_______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案情,应当符合自首情节;
    被告人_______是被其丈夫主动送到的派出所,其符合主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其次在案卷材料以及庭审中均能看出其本人是极其配合法院以及公诉机关的讯问的,同样也符合如实供述罪行这一构成要件。
   因此,_______应当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适用自首的量刑规定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十一、被告人_______在庭审中主动检举揭发,应当对其量刑作出考虑。
   庭审之中,被告人_______主动检举揭发,一方面表现出其极其良好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其极其渴望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积极面对的心态。
   因此恳请贵院也能对此予以积极考虑,并对其从轻或减轻予以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且公诉机关对_______出具的量刑建议过重,请贵院严格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对其定罪量刑。谢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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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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