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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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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546
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该文章《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46.html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被告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双方为保险代理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原、被告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代理合同》强调了“双方确认本合同为个人保险业务销售代理合作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人事协议”。
根据《保险法》第117条,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
根据原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可知:原、被告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可见,原、被告双方非劳动关系。
二、从代理合同履行情况及证据材料来看,双方系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本案双方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从属关系。
被告根据原告业绩对其发放佣金,佣金与业绩高低挂钩,业务量大佣金高,业务量小佣金就低,而且该佣金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
合同期间被告不承担原告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而由其个人缴纳。
从其佣金的税款代扣代缴标准和数额来看,其并非具有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由此可见,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系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基于原被告双方非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差额工资、赔偿金及各项待遇福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作为保险代理人,被告已根据原告保险销售业绩支付足额佣金,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原告系保险代理关系,而原告以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支付差额工资、赔偿金及各项待遇福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终止履行,且被告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向原告发送《不再续约通知书》,非原告所称“被告单方无故解除”。
综上,原被告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原告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赔偿金及各项待遇福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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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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