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偷录的出轨视频音频,离婚时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吗?》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39.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经常有人问:偷拍的出轨视频音频证据,在法院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吗?
存在这种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当事人和法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则,以确保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平衡各种法益后进行取舍,而不会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在《他说她出轨,她说他家暴,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他说她出轨,她说他家暴,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一文中,我们提到男方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女方出轨、转移财产,庭审中,女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法庭对其观点逐一分析并予驳斥,根据判决书描述,女方的异议主要有三点:
一是证据来源不合法;
二是未提交证据原始载体;
三是证据不完整,录音有被剪接、剪辑,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需要说明的是,女方引用法条出现错误,其引用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系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2019年该解释修订时,该条已被删除。
对此,判决书援引了该解释修订后的第68条,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女方所引用的此类规定。
法院认为:男方提交的音频为APP软件录制,视频为监控视频,在原始载体无法呈现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能够作为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此外,电子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音频、视频中确实为女方本人,能够证明女方与婚外的案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就该事实女方未提出反驳证据,同时,女方也未指明具体剪接、剪辑部位,更未说明完整的内容应是什么,对女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对案件双方来说,均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在权衡女方所谓 “隐私权”被侵害与男方捍卫配偶权和财产权利(女方存在转移共有财产和伪造债务侵吞共有财产的行为)后形成了内心确认,最终认定了该证据,但判决书同时也指出:
结合其他证据对录音载明事实的认定,不是对偷录取证方式的认可。相关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及其他违法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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