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分居期间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27.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问:我和对方已经分居一年了,但是孩子一直是我在带,对方没给过我和孩子一分钱,我能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答:可以主张,但能否支持要具体看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起来似乎给这条诉讼请求明确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本条的判决各个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不支持理由:1、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内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故婚内抚养费应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婚内抚养费的请求因其诉讼主体的不适格,不予支持。2、对于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因被告在此期间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抚养子女费用,因此对被告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支持的理由:1、在双方已经分居但还没有离婚期间,此时双方的经济收入基本上已经分开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分居期间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孩子的费用也是由被告负担,而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孩子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的分居期间的孩子的抚养费,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用于抚养孩子的款项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居期间原、被告各自掌控着自己的收入,双方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独立,且分居期间原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故基于公平原告应向被告作出补偿,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补偿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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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对解释第四十三条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之三指出:
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存有误解,在婚内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或监护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对此在诉讼实践中必须注意,否认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合而被驳回。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态度是不支持直接由父母以自己名义去起诉抚养费的,但基于实践中还是存在支持的案例,还是建议大家积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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