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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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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525
因“假离婚”发生的腾房纠纷

该文章《因“假离婚”发生的腾房纠纷》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525.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男方曾起诉女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称当初在民政局系“假离婚”,被驳回。

本案系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其搬离自己名下的房屋。

 

█  基本案情

婚姻情况:郑某男与马某女于2017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x月x日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依《民法典》的规定,并就下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姓名马xx,出生日期2019年x月x日,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支付至孩子成人(学业完成、生活自立)。孩子的教育医疗费用以及重大支出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男方可随时探视孩子。三、……位于xx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归女单独所有……。四、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及各自名下私人物品、首饰等离婚后仍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纠纷。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债务债权纠纷,若发现一方有所隐瞒,各自名下由各自承担和享有。郑某男与马某女签名确认,落款时间2021年x月x日。

房产情况:涉案房屋由马某男于2012年购买,其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形式付款,2017年郑某男与马某女结婚后,按揭款提前予以还清,同年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过户至郑某女名下。新不动产权证显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郑某某,单独所有。

其它情况:2022年x月,马某男以与郑某女系假离婚为由向x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的第二、第三条约定,该院于x年x月x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马某男的诉讼请求。马某男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郑某女主张:    1.判令马某男停止侵权,立即腾空并归还位于××室房屋;2.判令马某男参照租金支付居住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共计xx元,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若马某男未按照法院生效文书文件履行“立即腾空房屋并归还原告”的义务,马某男按照法律规定双倍支付延迟占有该房屋的使用费;3.判令马某男结清2021年7月起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一系列相关未支付清的费用;

█ 马某男主张: 双方是假离婚,且马某男有聊天记录认为郑某女承诺将案涉房屋交由其居住三年,房产证由其保管。所以不同意腾退房屋。

█  法院认为:根据郑某女、马某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及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均证明郑某女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马某男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假离婚而签订,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分配有争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故郑某女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属人要求占有房屋的马某男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马某男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权、居住权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郑某女发的微信“你的房产证就说我答应你住3年,害怕我反悔,所以房产证你拿着,就大概这样说吧”,并不能证明郑某女同意马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三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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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男是否应支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时间问题: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一方面未能显示马某男曾与郑某女就有偿使用案涉房屋进行过约定,另一方面也未能显示郑某女在本案诉讼前曾要求过马某男交还案涉房屋,且考虑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及马某男对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案涉房屋使用状态的持续,故可以认定郑某女对于马某男在双方离婚后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应是同意的。现郑某女通过本案诉讼明确要求马某男交还案涉房屋,马某男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搬离,若其不及时搬离则应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故本案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马某男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4年5月27日。鉴于郑某女在本案中并未主张2024年5月27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

关于郑某女主张的要求马某男结清2021年7月起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一系列相关未付清费用的问题,因现并无证据证明马某男在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存在未结清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且该项诉讼请求亦不明确,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分析: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作出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经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从领取离婚证时起,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在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

但关于财产约定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当事人主张“假离婚”,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即离婚有效,确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部分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确认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要因为所谓的“假离婚”放弃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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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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