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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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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97
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所赠款项——案由不对,先胜后败

该文章《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所赠款项——案由不对,先胜后败》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497.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恋爱期间,女方曾微信转款给男方3万元,分手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返还,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时女方胜诉,男方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 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返还3万

女方陈述:为结婚目的而赠与

双方交往期间,为了“巩固双方之间的婚礼关系,并希望引导男方寻找工作”,女方于2021年6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万元。

女方认为,此笔大额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男方拒不向原告返还赠与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

男方辩称:女方的转账系还款

男方不同意女方诉请,称女方以自己怀孕为理由,多次打电话以及上门找男方母亲。迫于无奈,男方母亲以当面扫码的方式向原告支付3万元。

后女方经检查发现自己并未怀孕,但因没有被告母亲的微信及其他归还方式,便将该笔款项通过支付给男方以归还给男方母亲。

█ 一审判决:支持,男方应返还3万元

一审判决首先分析了男方答辩,认为该3万元系返还其母亲的说法无证据支持,属举证不能。

一审法院认为,转款并非日常生活开支,另外女方的转款中没有出现含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数字,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涉案款项并非用于双方恋爱期间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男方应向女方返还款项。

█ 二审:改判,驳回女方诉请

根据二审判决书描述,二审时男方提交了扫码支付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3万元系女方返还男方母亲的3万元,而非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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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系不当得利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男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女方向男方微信转账的3万元,无论是女方还是男方的主张均有法律根据,故女方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予以返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

判决书又说,如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  律师分析: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民事案由依当事人所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是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

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民事起诉状只需要记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未要求当事人列明案由。但在实务中,立案法官往往要求说明案由,在网上立案系统,如果不选案由,一般是无法成功提交立案材料的。

根据最高法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而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法官庭审后应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确定案由。

那二审能否变更案由?一般认为是不可以,因为这样会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也违反了审级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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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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