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一方出具的借条,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489.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刘是夫妻。2017年,小李向其朋友小张借款20万元。2019年小李向小张出具《借条》。因为借款未归还,2022年小张将小李和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小张得知小李和小刘已经在2020年协议离婚。
█ 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小张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小李和小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刘用其个人银行卡多次向小张偿还借款利息,同时在小李成立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小刘为该公司监事,涉案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
小刘认为:《借条》仅有小李一人签字,其不认可该笔债务,同时这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并未参与小李公司经营,监事只是挂名,李某也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了上述公司经营,之所以用其卡支付借款利息系因小李银行卡被冻结,小李实际使用并用其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所以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小李未出庭。
█ 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要求小李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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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中仅有小李个人签名,无小刘的共同签名。小张虽提交了小刘向其转款的相关银行流水,以此证实小刘已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且《借条》中并无利息约定,小刘的转款行为是否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确定关联性;另一方面,小刘已举证证明系因小李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所以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相关交易,故小刘的转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即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其次,小张虽提交相关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用于证实案涉借款用于了二人共同经营。但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仅能证实二人有共同经营公司行为,但从小张提供的银行流水看,案涉借款并未转入公司,而是转入小李个人银行账户,小张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确系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中。综上,法院认为,小张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债务属于小李与小刘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小刘对债务进行了追认,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于小张要求小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但书内容即是本案涉及到的情况,将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交给债权人一方,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涉案债务不能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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