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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3 14: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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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76
前妻与遗孀,争夺逝者一套房产——离婚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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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给律师 赵淑梅律师

█  离婚前买房,离婚后登记产权,房产归谁?

2000年,老张和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

双方财产,男方全部放弃,归女方所有。

2001年,老张再婚。

2021年,老张因病去世,其名下一套房产引发争议,前妻将老张遗孀起诉至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理由是:
房产购置于离婚前,而离婚调解书约定所有财产归自己,故而自己对这套房产享有所有权。

█  三个时间点:买房签约、调解离婚、产权登记

经法庭查明,买房签订合同时间早于调解离婚时间,在离婚后老张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0年9月14日,老张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0年9月26日,老张和前妻在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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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老张名下。

买卖合同记载该房产售价58000元。

法庭还查明,老张于2000年10月9日与某银行签订房贷协议,贷款31000元,缴纳登记费、手续费、公积金贷款支付等费用的时间均在2000年11月期间。

█ 离婚时,房产物权不属于老张

法庭认为,虽然老张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早于离婚的时间,但产权归属应当以登记为准,而涉诉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老张名下的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晚于老张离婚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老张与前妻调解离婚时,涉诉房产的物权并不属于老张,故而前妻无法因离婚约定取得相应物权。

判决书还论述,涉诉房产系老张贷款方式购买,出资中有31000元款项系银行贷款出资,直至2015年方偿还完毕,即便以出资而论,涉诉房屋也无法确认归老张前妻所有。

老张前妻的诉请被驳回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论述,并认为离婚案件调解协议中并未对涉案房产进行明确处置,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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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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