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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8: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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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29
民事上诉状(租赁合同纠纷-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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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2020)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实际交还__________号展位期间的双倍占有使用费(其中截至___年___月___日为____元),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对本案的事实理解错误、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对《告知函》提出异议等同于默认《告知函》的效力,进而被上诉人放弃展位内物品的所有权,上诉人应自行处置物品,无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告知函》系美凯龙单方作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并未就“沉默”视为对《告知函》的认可作出任何约定,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作出表示的行为意味着默认《告知函》的效力与《民法总则》相违背,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放弃展位内物品的所有权。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撤场程序表》签字,承诺于___年___月___日搬走物品腾空展位,相当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双方签订的《撤场程序表》约定了进行撤场,该程序表的最后一栏注明“出样联中的商户撤场样品放行单在责任人签字后交门岗保安留存”,该标注说明被上诉人在撤场时应当按照撤场样品放行单里列明的物品进行搬离,说明被上诉人负责将其物品搬离,并且该程序表明确约定了撤场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予以撤场,搬离其物品。
上诉人提交的视频显示被上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在搬运展位内的物品,并且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承认曾陆续搬过东西,结合《撤场程序表》可以共同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放弃展位内物品的所有权,被上诉人应负责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展位腾空。
三、2020年以后被上诉人是否在展位经营并不影响其仍在占用展位的事实,占用展位就应当支付占用费,与其是否经营无关。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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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
                         2020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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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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