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如何成功在当地法院立案?》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428.html
作者:王南南,王永利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很大概率上不在同一个城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原告大概率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对原告就失去了主场优势,同时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那么如何合理利用法律规定来实现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我们结合亲身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笔者在办理一个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是天津的公司,被告是山东淄博的公司,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虚假宣传本是由原告制作的网站是由被告制作,同时上传了原告制作的图片。
笔者分析被告侵犯了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中并不能得出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此时我们需要另辟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那么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是被侵权人也就是原告住所地呢,同时是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呢,为了确保在天津立案,我们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所在地,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只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才可以。
在著作权侵权中,著作权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分析出以上结论后,在本案当中,我们需要在立案时强调侵害了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在官网中上传了我方制作的图片,我方在诉状中重点进行了强调,同时在立案时提交了上述法律依据,证明被告侵害了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成功在天津立案。后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表示依据《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最后法院也是根据我方提供的依据驳回了被告,最终整个案件的审理都是在天津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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