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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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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69
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受法律保护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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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借贷或借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借贷或借款关系可发生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借贷或借款双方的关系对借贷或借款关系的成立毫无影响,故即使借贷或借款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对双方的借贷或借款关系毫无影响。

二、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故在我国夫妻财产采取的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采取法定主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或借贷行为,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款或借贷关系,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夫妻双方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应受法律保护。

三、夫妻之间的借款或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之债;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之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之债;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之债之外的所有债权请求权。如前所述,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关系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借款合同规定于第三编合同中,系属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系属合同之债(在我国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夫妻之间的借款或借贷关系属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合同之债。

四、夫妻之间的借款或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故对于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关系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履行提供借款本金或还本付息之日起计算。对于夫妻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提供借款本金的作为借款人的夫妻一方请求对方提供借款的诉讼时效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贷款人的夫妻一方未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履行提供借款本金之日起三年;对于作为贷款人的夫妻一方请求作为借款人的夫妻一方还本付息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可能还本付息之日起三年内,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且没有证据证实对方不可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日起为20年;对于夫妻双方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但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在借款期限届满不可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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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夫妻借贷或借款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在夫妻借贷或借款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夫妻之间为逃避债务而存在虚假借贷或借款,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注重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如借贷是否已经真实发生,对方是否已经还款,双方除了借贷或借款之外,是否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其他可以证实夫妻之间财产独立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存在除借贷或借款之外的其他经济往来,现实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因夫妻日常生活开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的相互转账行为,切务因为夫妻之间存在借贷或借款关系就简单的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款行为简单的认定为履行借贷或借款义务。同时,在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一方碍于情面可能会在夫妻关系终结时或之后才可能要求对方履行借贷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如对方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应按照普通借款或借贷关系来确定诉讼时效而不应当简单的以双方存在夫妻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段或延长。

六、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就夫妻借贷或借款关系一并处理应当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就夫妻借贷或借款关系一并处理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在对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的同时可对夫妻之间的借贷或借款关系按照借贷或借款关系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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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温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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