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法律文书网
专业律师海量文书
发布时间:2023-12-28 12:04:00
浏览量:1128
文章编号:355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就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看这篇就够了

该文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就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看这篇就够了》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5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那么是不是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就应当由其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并承担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予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旨在明确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经营者的财产高度混同,财产在自然人名下,字号不具备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遵循谁经营谁担责,同时鉴于个体工商户多实行登记一人全家经营的原则,故同时规定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旨在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具体区分可以参照如下规则进行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如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具有夫妻关系但又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别财产制约定并且相关债务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而由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但具有其他家人关系且家人之间财产不能区分或个体工商户系个人经营还是家庭共同经营无法区分的,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及共同工商户推定为家庭共同经营而由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对经营个体工商户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属于合伙经营的,因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实际系以实际经营者的名义进行共同经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而由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对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属于联合营的,因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实际系以实际经营者的名义进行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具有共同经营或合伙经营的性质,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系实际经营者之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对联合经营个体工商户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其他应由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该文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就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看这篇就够了》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55.html

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属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因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故对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遵循谁经营谁担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具有夫妻关系但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个体工商户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且具有夫妻之外的其他家人关系且家人之间财产可以区分或可以认定个体工商户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不应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4、其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不应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当然,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我们非常赞同作为债权人一方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做法,但是在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一方在遇到此类诉讼时候我们还是建议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积极应诉并就自己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该文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就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看这篇就够了》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55.html

发布人:温显俊
特别说明
本网入驻律师仅为展示,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律师寻求帮助。
本网各类文书、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版权所有 © 2023 九九法律文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3

联系电话:1301228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