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劳动仲裁代理意见(劳动关系)》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19.html
尊敬的仲裁员:
就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委托本人作为代理人。现贵委员会已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案外人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接了被申请人__________维修人员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在该项目工作的包含电工在内的各工种员工均系工程公司员工,由工程公司进行管理,申请人作为该项目工作的电工也系工程公司员工。
1、工资发放:申请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由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转账的形式发放,2019年工资由工程公司员工_______以转账形式为其发放。
2、社保缴纳:申请人的社保由工程公司委托_____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其中2018,为其缴纳了11 月份和12月份社保。并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与王某2018年4月9日谈话录音,申请人的社保、考勤及工资均由王某负责,王某作为工程公司员工,更加证明了申请人的社保由工程公司为其负责。
3、考勤:工程公司员工王某负责申请人的现场考勤,于月底整合后发给工程公司申请工资。申请人的提供的考勤表复印件系依据王某现场考勤做出,系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即该项目的业主进行工作验收及结算使用,因被申请人与业主协议结算价款比较明确,故业主依据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考勤表进行结算服务费用,项目现场产生的耗材费用单独结算。被申请人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协议中仅约定了劳务服务费,而该项目产生的耗材费由该项目执行人工程公司进行了负担,所以为了分担耗材费用,工程公司将耗材费用平摊到劳务服务费中,即在考勤表中多做几天考勤,用以结算出耗材费用。所以,申请人2018年1月10日入职,工程公司的2018年1月份考勤表中申请人的考勤从2018年1月4日开始;以及其他部分月份考勤表与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有些出入。
另,因被申请人与工程公司编号为_______的服务协议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续签的编号为_______的服务协议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因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期限进行结算,故工程公司没有出具4月份考勤,以及5月份考勤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统计。
4、劳动管理:工程公司员工王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能够完全和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4月9日谈话录音及申请人的工资情况相互印证。鉴于王某系工程公司员工身份,申请人在该项目的现场考勤、工资核算、社保等问题均由王某负责管理,即表明申请人实际系受工程公司的管理。同时王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员工明确向申请人表明了要与其签劳动合同事宜,也更加印证了申请人与工程公司系劳动关系。
二、工程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用工、用人主体,以及申请人的工作系工程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结合其二者双方的管理关系,即其二者期间系劳动合同关系,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联。
三、被申请人与业主公司合同到期后,便撤出该项目,而申请人却仍留在此项目进行工作,并由工程公司继续为其发放工资;其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没有因为被申请人的撤出而受到任何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既无劳动关系,也无任何关联。
综上,申请人的工资并非被申请人发放,社保并非被申请人缴纳,考勤及管理也非被申请人负责,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劳动关系,也无其他关联。因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即被申请人无须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无须为其发放工资以及加班费,更不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恳请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
代理人:
2020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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