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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06: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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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87
《公司法》审议稿为什么把“半数以上”改成“过半数”?

该文章《《公司法》审议稿为什么把“半数以上”改成“过半数”?》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287.html

     王永利律师

       “过半数”和“半数以上”有什么区别?
      "过半数"是超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而"半数以上"一般认为包括半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次修改公司法,为避免形成表决僵局,严格遵循了多数决原则,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三审稿除第九十二条外,均表述为“过半数”、“过半数的”。
      此外,审议稿对多处措辞做了修改:
      ● 与“境内”“境外”组合时,“中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必须”统一改为“应当”。
      ● 统一“依照”“按照”表述,并做了区分,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用“依照”, “按照”则用于对约定、章程、方式、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 统一“签名、盖章”为“签名或者盖章”。
      ● 统一表述“辞职”为 “辞任”,“罢免”改为“解任”。
      ● 与股份公司对应的“股东大会”,也统一表述为“股东会”。
      另三审稿仍严格执行“股权”对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这个问题现实里很多人未作区分,甚至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五也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对应的情况,比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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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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