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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9 0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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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61
再审申请书(连续工龄认定行政诉讼)

该文章《再审申请书(连续工龄认定行政诉讼)》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261.html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申请人因连续工龄认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号行政判决和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号行政判决和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裁定再审本案;
3、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4、依法判令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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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并且申请人连续工龄的计算应当依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津劳险(1992)25号),来予以认定,而不应当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能否认定为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津劳办〔2004〕223号,以下简称223号文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应当再审。
申请人于1986年9月参加_________灯具开关厂(后更名为_________电气设备厂,后又合并为_________设备维修服务公司)招工考试,并于当年11月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入职,此后一直在该单位从事生产技术及生产计划、预算等工作,并担任过副厂长、厂长等职务,1990年,申请人参加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被定为技术员。2001年,单位调整工龄补贴,确定申请人工龄为16年,故申请人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41号令)文件中的“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非临时工。
223号文件引用了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41号令),第41号令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进而不应适用于以第41号令文件为基础的223号文件。
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津劳险(1992)25号)自1992年1月27日起执行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当时为单位长期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也表示申请人1986年参加_________工作时户口为农业户口,1992年11月17日由_________迁到天津市,申请人作为农转非的工人适用于津劳险(1992)25号,应该为申请人认定上述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
二、223号文件共有三条,第一条指明的四个依据都有问题,系制定者错误理解;第二条、第三条在歪曲四个依据后,强行将连续工龄认定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建立关系,并得出不适用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错误结论,一二审法院认定223号文件合法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再审。
1.第一条指明其四个依据,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依据制定时间为所谓的“六二压”时期,有当时精简城市人口的特殊背景和原因(第一个、第二个依据在1965年即被废止)。第四个依据是为适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翻天覆地用工体制而制定的,该依据强调同工同酬,只要求“备案”,无“批准”的强制性要求,且对临时工有明确的定义和指向。
223号文件的依据有四个:
依据一是1962年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劳周字327号)第三条;
依据二是1963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国劳字480号);
依据三是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5]国经字74号)第二条。
依据四是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41号令)第三条。
(1)前三个依据有特殊的背景和原因。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1957年底以前在城市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这就是俗称的“六二压”。
(2)依据四第41号令制定于1989年,强调同工同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用工体制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有这个依据的基本精神是同工同酬,而且这个依据对(全民所有制)临时工有着明确的定义和指向,申请人所在企业为集体企业,不属于这种情况。另外该文件也未对连续工龄提出任何意见。
第41号令文件对临时工做了一个定义,且指明是全名所有制企业(申请人是集体企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41号令文件规定了临时工与合同制工人同工同酬,例如: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
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上述规定,强调临时工和合同制工人相同同工同酬、工亡工伤待遇相同,医疗期待遇相同,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因此,作为劳动用工范畴的工龄认定,也应当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2004年223号文件出台时,由于前三个依据已被依据四废止且有特殊的制定背景和原因,故其仅能引用依据四,223号文件引用依据四的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从而得出“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用工,其被直接转为或招录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以前的临时工作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但批准与备案系不同的意思,违背了其作为依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以下简称国务院第41号令,223号文件的依据四)基本精神。故223号文件与其引用的上位法相抵触,是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以上四个依据虽然规定了临时工应当向劳动部门备案,但并不能直接得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就直接不予认定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结论,故223号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
由以上分析可知,223号文件错误领会该四个依据的含义,若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部门为员工办理批准备案,而无视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4年期间的劳动,这无疑减损了申请人的权益,223号文件系没有依据,违法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文件,故223号文件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系不合法的文件。
综上,一审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应当再审。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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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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