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问题探讨》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228.htm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发生欺诈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出租者不应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害,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直接损害,作为出租者的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赋予消费者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可以行使的赔偿权利范围应当为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属于直接损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从该条款规定的赔偿权利性质来看,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直接损害,作为商场出租者自身如果在此次交易中不存在欺诈行为,那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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