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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1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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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91
答辩状(家具买卖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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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
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______家具经营部提供给被答辩人的家具无品牌问题和质量问题,______家具经营部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退还家具款。
第二,______家具经营部提供的家具无品牌问题和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来认定,被答辩人所述的卖方应当提供产品配套资料、安装指南以及开具发票,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提供,而不能以未提供产品配套资料、安装指南以及发票来认定构成欺诈行为,亦不能以定/销货单上的签名来认定构成欺诈行为。
第三,无论______家具经营部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欺诈行为,答辩人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答辩人与______家具经营部仅仅是租赁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具有被答辩人所述的应当对______家具经营部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义务。被答辩人与______家具经营部系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答辩人龙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______家具经营部主张权利,不应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发生欺诈的应当由经营者即______家具经营部承担赔偿,答辩人作为出租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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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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