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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4 1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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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81
代理词(购买翡翠原石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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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原告诉被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__1号,以下称“本案”)中,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文哲的委托,指派王永利律师、王林生实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结合庭审情况,本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代理原告购买石头的过程中多次采用欺诈手段,伪造报价截图、伪造定金截图、伪造付款截图,诱使原告购买翡翠原石,而原告原先并不打算购买。被告多次向原告推荐该石头,极力劝说原告相信其为原告挑选石头的眼光,并声称该石头卖了就能赚钱。因为被告向原告担保石头能赚钱,并包买包卖,出于不能让朋友损失钱财以及对朋友的信任,原告才购买该原石。
2018年__月__日,被告用微信向原告发送其与云南卖家的聊天截图,声称云南卖家要价166600元,事实上该截图系被告伪造。被告在派出所笔录里承认他虚构云南卖家的要价是___元。当日,被告微信告诉原告,其向云南卖家转账支付定金6666元,并发来被告与云南卖家转账定金6666元的微信截图(实际并未支付)。但事实是被告将其妻子的微信号改为云南卖家,头像也改为云南卖家一样的头像,被告实际向自己妻子转账6666元,伪造成其与云南卖家的聊天记录欺骗原告,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相信被告所说的。
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向原告说“钱也我给垫上了”“我交涉了一个小时,我就给垫上了,我让朋友走的电子银行,网银”“我找朋友借了十万,我给他现金”。被告虚构已经向云南卖家支付全款,实际并没有支付。
在派出所2019年__月__日和__月__日的笔录中,被告对上述事实全部予以认可。
被告共支付给云南卖家56000元。被告多次以石头可以赚钱,欺骗原告虚报石头价格,并承诺代为销售,多次在微信中告诉原告“给咱留着呢,没给人看,怕26万买,人给卖了”“我心里的底线是24万”。
2018年__月__日,原告用现金支付给被告___元,其中___元是石头钱,100元是运费。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___元的收据和代为销售翡翠原石的收据。
二、原告与被告系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代买代卖,代买行为完成后,原告支付价款。
原告委托被告向云南卖家购买翡翠原石,并代为销售,销售赚取的金额由原被告分成。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欺诈的手段欺骗原告支付___元购买翡翠原石,但事实上只向云南卖家支付了56000元的购石款。且在2019年4月22日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三页中被告承认向原告索要17000元的佣金。被告作为原告向云南卖家购买翡翠原石的代理人,本应尽力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其却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原告购石款,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
被告从事玉石生意,通过自身的优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原告的购石款,且故意向原告交付与原先微信介绍的石头不一致的石头,其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原告作为玉石行业的外行人,对玉石价格没有判断能力,其完全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以及被告多次用欺骗手段骗取原告购买石头,并向原告保证石头能赚钱,故而原告才委托被告代为向云南卖家购买石头。
三、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石头与被告原先微信介绍的石头根本不是同一块石头。
2019年__月__日,原告前往派出所报案,经民警现场称重,被告向原告交付的石头重量为45.8公斤,和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展示的49.5公斤翡翠原石重量完全不一致。
云南卖家在2019年5月10日询问笔录中承认卖给被告的石头重49.85公斤,快递邮寄时含包装称重60多公斤。
2019年5月28日派出所委托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进行翡翠原石鉴定,经检测原石完好,质量为45.7kg,证明原石完好未经切割、敲打。而原先被告微信介绍的石头重量为49.5kg,检测的原石质量短缺严重,外观差异明显,与原先介绍的根本不是同一块石头。被告辩称石头经原告敲打故而重量减少,但原告实际并未敲打石头,且经鉴定原石完好,可见该石头与原先微信介绍的石头根本不是同一块石头。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多次敲打原石,但事实上原告在委托被告代为销售原石后就未到被告店中,更不可能敲打原石。
四、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原本不想购买原石,但被告多次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原告,并多次保证石头能赚钱,原告出于不能让朋友损失钱财及对朋友的信任,才同意购买被告提前垫付的原石。被告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石头,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石款___元。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原告购石款,强行在卖家与委托人之间赚取差价,辜负了原告对代理人的信任,也违背了代理人应尽力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原则,依法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
                          2019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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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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