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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08:57:55
浏览量:923
文章编号:167
律师函(服务合同催款)

该文章《律师函(服务合同催款)》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67.html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并______先生
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永利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委派本所执业律师王永利函告你方如下事项:
委托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你方于2020年____月____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为你方提供咨询服务,你方支付咨询服务费____万元,于签订协议30日内支付____万元,2020年____月____日支付剩余____万元,委托人已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但你方未支付任何费用,又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在前述合同约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你方又与委托人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继续为你方提供咨询服务,你方支付咨询服务费____万元,于签订协议15日内支付____万元,2021年4月1日支付剩余____万元,委托人已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但你方未支付任何费用,又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现你方共拖欠委托人____万元咨询服务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函告你方,请你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与王永利律师或委托人联系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滞纳金事宜。如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本所将依据委托人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届时你方除需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承担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望慎重考虑,并妥善解决。
本《律师函》共两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律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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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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