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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17: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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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6
行政诉讼二审代理意见(连续工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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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就王某某连续工龄认定纠纷上诉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223号文件存在问题。223号文件共有三条,第一条指明的四个依据都有问题,系制定者错误理解;第二条、第三条在曲解四个依据后,强行将连续工龄认定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建立关系,并得出不适用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错误结论。
下面详细论述:
1.第一条指明其制定的四个依据,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依据制定时间为所谓的“六二压”时期,有当时精简城市人口的特殊背景和原因(第一个、第二个依据在1965年即被废止,第三个依据被第四个废止)。第四个依据是为适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翻天覆地用工体制而制定的,该依据强调同工同酬同待遇,且只要求“备案”,无“批准”的强制性要求,且对临时工有明确的定义和指向。
(1)前三个依据的制定和出台有特殊的背景和原因,前两个依据在1965年即被废止。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1957年底以前在城市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这就是俗称的“六二压”。
(2)依据四第41号令制定于1989年,强调同工同酬同待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用工体制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有这个依据的基本精神是同工同酬,而且这个依据对(全民所有制)临时工有着明确的定义和指向,王某某所在企业为集体企业,不属于这种情况。另外该文件也未对连续工龄提出任何意见。
第41号令文件对临时工做了一个定义,且指明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王某某是集体企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41号令文件规定了临时工与合同制工人同工同酬,例如: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
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上述规定,强调临时工和合同制工人相同同工同酬、工亡工伤待遇相同,医疗期待遇相同,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因此,作为劳动用工范畴的工龄认定,也应当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3)223号文件与依据四的同工同酬基本精神相抵触。2004年223号文件出台时,由于前三个依据已被依据四废止且有特殊的制定背景和原因,故其仅能引用依据四,223号文件引用依据四的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从而得出“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用工,其被直接转为或招录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以前的临时工作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但批准与备案系不同的意思,且依据四强调同工同酬同待遇,故223号文件与其引用的上位法相抵触,是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4)四个依据关于审批或备案的规定与223号文件中的不予认定连续工龄的结论之间没有关联性。以上四个依据虽然规定了临时工应当向劳动部门备案,但并不能直接得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就直接不予认定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结论,故223号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
由以上分析可知,223号文件错误领会该四个依据的含义,若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部门为员工办理批准备案,而无视王某某自1986年至1994年期间的劳动,这无疑减损了王某某的权益,故223号文件系没有依据,违法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文件。
综上,223号文件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系不合法的文件。

二、223号文件是不合法,因此据此认定王某某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也是错误的。
具体错误为:
1.223号文件与上位法抵触,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23号文件依据的四个文件,虽然规定了临时工应当向劳动部门审批(备案),但并不能直接得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就直接不予认定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结论,故223号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了其作为依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以下简称国务院第41号令,223号文件的依据四)基本精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2. 223号文件“独创”的用工审批(备案)与连续工龄认定挂钩,刻意减损了王某某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23号文件“独创”的用工审批(备案)与连续工龄认定挂钩,系错误理解四个依据的含义,若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部门为员工办理批准备案,而无视王某某告自1986年至1994年期间的劳动,这无疑减损了王某某的权益,故223号文件系没有依据,违法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文件。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3.王某某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不适用于223号文件。王某某自1986至1995年实际付出劳动,且有法可依,应该认定在此期间的连续工龄。
223号文件引用了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41号令),第41号令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王某某于1986年9月参加原单位(后更名)招工考试,并于当年11月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入职,有当时的职工入厂录取通知书和每年的“集体工资表”名称作证,1987年8月,王某某作为单位骨干技术人才被单位委派高等学校进修,有91年技术职称和工龄补贴认证作证。此后一直在该单位从事生产技术及生产计划、预算等工作,并担任过副厂长、厂长等职务,1990年,王某某参加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被定为技术员。2001年,单位调整工龄补贴,确定王某某工龄为16年。故王某某并非第41号令文件中的“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非临时工,进而不应适用于以第41号令文件为基础的223号文件。

三、王某某连续工龄的计算有合理的有效的法律文件执行依据,应予认定连续工龄。
1.对于王某某1986年至1995年期间的认定连续工龄于法有据。根据《关于原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5〕388号)、《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险[1998]38号)规定以及《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津劳险(1992)25号)。
2.王某某系农民合同制工人,适用《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津劳险(1992)25号)。津劳险(1992)25号自1992年1月27日起执行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王某某当时为单位长期农民合同制工人,据此,王某某退休的公司出具了《陈述意见书》表示自1986年10月1日起计算王某某工龄,以此核实山王某某年休假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等,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王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也认可王某某1986年参加工作时户口为农业户口,1992年11月17日由安徽省迁到天津市,故王某某作为农转非的工人适用于津劳险(1992)25号,应该为王某某认定上述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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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某某代理人: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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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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