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就《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继承》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59.html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刘某1和刘某2。2000年11月17日,刘某某购买了天津市南开区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但是该房屋因为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2003年11月23日,刘某某肺癌晚期,自觉时日不多,于是就书写遗嘱一份,其中明确约定:“本人故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及一切财产归赵某及两个孩子仨人所有”。2003年12月28日刘某某因病去世。另查,刘某某的父亲在1982年去世,母亲谢某于2022年1月29日去世,晚于刘某某去世。刘某4、刘某5、刘某6为刘某某的同胞兄弟姐妹。刘某某去世后,因为该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赵某就将刘某1、刘某2、刘某4、刘某5、刘某6起诉至法庭,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该房屋产权2/3的份额。
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刘某某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享有该房屋1/2的权利。刘某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配偶赵某、女儿刘某1及刘某2、母亲谢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在该房屋继承分配之前,刘某某的母亲谢某去世,刘某某的同胞兄弟姐妹作为谢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谢某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赵某、刘某1、刘某2、刘某4、刘某5、刘某6均为合法继承人。但是在本案中,刘某某生前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设立了遗嘱,明确涉案房屋及财产由赵某、刘某1、刘某2三人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当由赵某、刘某1、刘某2三人继承。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享有该房屋产权2/3的份额,因为该房屋没有登记过户,没有产权证,物权并没有设立,很明显不能就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继承,法院是不能按照该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天津市南开区房屋购买于赵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对应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权利应为赵某所有,剩余50%为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依据被继承人刘某某所立自书《遗嘱》,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应由赵某及刘某1、刘某2继承。因诉争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权属,庭审中三人均认可对房屋所涉及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继承。其中原告及二被告各继承该合同1/6的权利及义务。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被告刘某1继承1/6、被告刘某2继承1/6,剩余2/3权利、义务均归原告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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