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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3: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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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58
离婚了,“豆包”、“饭团“、”旺财”怎么办?

该文章《离婚了,“豆包”、“饭团“、”旺财”怎么办?》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58.html

前言: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在很多家庭中,宠物被视为家庭成员之一,是很多人的精神抚慰和精神寄托。那如果夫妻双方不幸离婚了,宠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归谁饲养?如果归其中一方,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探视权?本文将结合案例,就离婚过程中,宠物所涉以上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宠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经中间人介绍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婚后一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要求原告将婚前为原告购置衣服支出1万元,购置金项链、衣物支出19000元返还,并主张双方饲养的宠物狗小鹿犬归自己。后法院组织双方对宠物狗小鹿犬竞价,原告出价6000元,被告出价7000元。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双方财产,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主张原告返还2万元彩礼,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婚前为原告购买衣物、金项链,均属于被告对原告的赠与,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小鹿犬一条,双方竞价,被告所出价格高,本院确定该小鹿犬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3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宠物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是没有争议的。那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当如何分割呢?在这个案例中,在双方均争取宠物狗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是通过竞价方式对宠物狗进行分割,由价高者得,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笔者认为,虽然宠物狗属于“财产”,属于物,但是不能完全抛开宠物精神寄托的特殊属性,单纯从物的角度对宠物进行分割。在双方均争取宠物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量宠物的购买方,日常照料方,与宠物的亲密程度等,综合认定宠物的归属。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对于未获得宠物一方,能否要求“探视权”?
  案例: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某月某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车牌津A7××**离婚后归男方(原告)所有。因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车牌照津A7××**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变更登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变更登记。被告则提出,要求原告恢复被告对宠物狗“豆包”的探视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抚养三只宠物狗,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豆包”归原告所有,另外两只归被告所有,双方随时可以探视,但年初被告探视“豆包”时遭到了拒绝,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豆包”的探视权。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被告提出的对宠物狗豆包的探视权,该项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均没有关于宠物“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司法实践,所以目前很多法院在涉及宠物的“探视权”时持不予处理的态度,但法院不排斥双方就宠物的“探视权”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笔者认为,鉴于宠物的特殊属性,可以尝试在判决宠物归属的同时,由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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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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