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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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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54
离婚后,老公很快结婚生子,前妻拿到3万元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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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5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21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内与一带孩子的女子同居并在离婚后马上生育新子女,于是于2022年5月1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2年1月与案外人生育一子。目前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婚内出轨并致案外人怀孕,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其与刘某婚姻关系破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安某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后酌情确定为3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违反夫妻互相关爱、互相尊重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一方的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和保护措施。通常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会伴随着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起被提出和解决,那离婚损害赔偿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诉求被单独提出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以及司法实践均给出了答案,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求被单独提出。
 那么,是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都可以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离婚损害赔偿同样应该适用该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穆某与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540号)就认定“结合王某与穆某之间离婚诉讼的审理时间可以确定,穆某至迟应当在(2015)通民初字第06013号案件审理完毕,即2015年7月开始即知悉王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与第三人存在同居关系,但穆某并未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提出相应主张,且王某以诉讼时效为依据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穆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精神损害主张的胜诉权已经消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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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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