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老公“出轨”了,为什么法院不判决离婚?》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53.html
出轨指的是社会中的个体脱离正常的婚姻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性的利益的一种社会现象。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会对另外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但是“出轨”并非法律用语,《民法典》婚姻编中与“出轨”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婚姻编主要规范两种比较严重的出轨行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重婚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或者有配偶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则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判决准予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过错方,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分割份额;3、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害。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相对严重程度较轻的出轨行为,比如一夜情、嫖娼等,受害一方就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不能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失赔偿了吗?也不完全是这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如果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失赔偿。如果这些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这些出轨行为被认定为为“重大过错”,也是可以请求法院适用该条的规定,判决离婚,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神圣,且行且珍惜,爱是责任,更是担当,莫让自己一时的感情泛滥行为,摧毁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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