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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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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43
票据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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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告二):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事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从诉状陈述即原告的角度来看,原告将票据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多次向原告支付款项。后答辩人从李某某处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合理价款,答辩人不应当再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诉状陈述,原告将票据以49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某,认可李某某对该票据具有处置的权利,李某某也多次向原告支付款项。后李某某就票据转让事宜与答辩人沟通,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488500元,答辩人已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489500元支付给案外人刘某,答辩人不欠付费用,且两次转让约定的价款不同,原告没有与答辩人就转让汇票及价款事宜沟通过,故原告主张转让款应该向李某某主张,与答辩人无关。
二、从答辩人的角度来看,李某某与原告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或委托代理,答辩人已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完成价款的支付。
若李某某与原告之间为无权代理,在李某某持有原告的电子汇票,并将汇票展示给答辩人的情形下,原告有理由相信李某某系原告的代理人,有权转让电子汇票,答辩人系善意的,另外,李某某与答辩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将汇票背书给答辩人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某与原告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李某某明确告知答辩人将价款支付到案外人刘某的账户,且答辩人已按照其指示全额支付,原告不应再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若原告与李某某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已经按照李某某的指示支付价款,原告也不应再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原告都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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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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