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晕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平安落地?》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23.html
大家都知道,如果一家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不能坐高铁、不能坐动车一等座,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自己不能出国,自己不能购买奢侈品,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更不能购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①
之前有一个事,让我印象深刻;一年之前,我跟顾问单位之前曾经有过合作的负责人李总,一块出差去办个事(双方并不熟悉);
因为出差的地方比较远,所以我说,要不然咱们就定机票吧;结果李总说:王律,不好意思,我晕机;我说那没问题,我说那咱们就高铁。结果他给我定的动车商务座,他自己定的二等座,我当时就感觉到“震惊”,心里也直喊“哇塞”,心想这个老板不得了,这个公司不得了啊,自己作为一个公司老板,待客户有礼节,但是节省成本一点也不含糊啊;
但我还是感觉有点莫名其妙,直觉告诉我“事出反常必有妖”,我就拿出了手机,默默的点来了企业查询软件,结果还真是不出所料,这个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了,李总是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了;此时此刻,我才明白所谓的“晕机”原来是这么回事。
后来跟事情处理的非常顺利,李总也对我更加信任了;在晚上一块吃饭的时候,三杯小酒下肚,李总“酒后吐真言”,说道“他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只是挂名法定;前一阵子公司涉诉且并未履行,实际控制人还不着急,就是不给对方钱;结果自己被上了限制高消费。”这段时间,他感觉整个人都快要疯了,面子上、信誉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后续据了解,这个问题最终也圆满解决了。
但是后来发现“被晕机”的人却越来越多
2、“被晕机”的药方
这个事情让我感触很深,现在只要有人跟我说“晕机”,我下意识都会想一下“他”是不是被限高了?(当然只是开玩笑)
上面这个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后来我发现咨询我“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事却越来越多。
实际上这已经成了一个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以及如何安全退出,如何“平安落地”的问题。
首先,咱们需要搞清楚,到底什么是“挂名法定代表人”
法律上其实没有这个名词,属于民间自创;那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实是指:仅仅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公司中不享有实际职务②,不参与经营管理,甚至跟公司都不存在劳动合同,而公司人事、业务、管理、财务等全部事务均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掌控。
其次,为什么“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这么普遍?
从实践中获取到,基本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大部分都是出于好意帮助或接受委托,进而担任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一部分是纯被骗或者被忽悠,担任了之后发现这个帽子想摘也摘不掉了;还有一种为身份证原件丢失或被盗,但是并未及时挂失和补办,更未登报公告,以至于被不法分子予以冒用(当然,这种情况可能不属于挂名,而类似于冒名)
“上山容易,下山难”,“挂名容易,去名难”,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律风险时,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不积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非常普遍的。那怎么办?
在实践操作中来说,对于上述情况只有两种选择,一个为协商一致;一个为提起诉讼;在此,咱们重点说一下如何提起诉讼;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
一般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但是实践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地方裁判规则和尺度也不一样。
一种判决为: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均来自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内容,司法权不宜过度介入。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另一种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大多为:在原告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可以认定原告仅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所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公司实际由股东控制情况下,由原告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3、天津判例
①: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津0104民初4338号案例;
刘某、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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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接受委派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基础是其曾在被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即第三人上海某公司处兼职,二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隶属关系,且现已结束兼职。原告并不是被告的股东,在案证据也未见有显示其参与了被告的任何经营及管理事务,故原、被告之间现在缺乏实质的关联性,现被告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三年任期已经届满,原告主观上无继续担任执行董事进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其不应也不可能代表被告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自2018年至今,原告通过短信、微信、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被告及作为被告股东的第三人长期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原告因此承受的法律风险持续存在,在此情况下,司法应给予救济,故对原告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涤除原告刘某作为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综上我们可知,“挂名”法定代表人顺利变更的条件为:
最后,强烈建议: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轻易不做;否则,轻则“被晕机”;重则“被家破“
①: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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