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股东意外去世,股权继承的巨大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20.html
之前咱们讲到了,针对股东离婚所造成的股权分割对公司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今天咱们继续来讨论另一个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巨大和潜在的风险---股权继承风险;
大家还记得吗?
2020年12月,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林齐先生因病救治无效于2020年12月25日逝世。
林齐先生生前未留有对所持股票财产作出处分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林奇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97亿股的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99%;
80后上市公司CEO突然遭遇意外过失,留下的巨额股权财富将何去何从?
以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
咱们再来举一个有限公司的例子:
“夺命按摩池”的启示
2015年4月,据香港媒体报道,澳门某酒店发生罕见的按摩池夺命意外。一名在深圳营商的内地人,日前与妻儿赴澳门度假并入住该酒店,前晚躺在暖水按摩池时,疑水池底部回水口吸力过大,腰背近臀部被紧紧吸实,妻子及泳客合力拉他上来未果,约20分钟后,职员关掉抽水系统,但商人已溺毙。据知,溺毙于按摩池的商人吴某,事发时37岁左右,大学毕业后南下深圳创业,在深圳成立一家公司,吴属最大股东,
行内颇为知名。公司规模约数十人,凭生物科技认证技术起家,每年生意额逾亿元,在行业内颇为知名;
创始人的突然离世,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同时关于股权继承也产生了发生了一系类的法律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是公司法上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公司法在此处对股权继承的表述为“股东资格继承”,股权继承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实践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种观点:主张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继承人方可取得股东资格;
3、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仅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财产权,还是同时继承财产权和股东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是对股权继承的规定,继承人一旦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其同时继承股东财产权及股东身份权。
4、死亡股东代持他人的股份,继承人能否要求主张继承该代持的股份?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而且也是代持协议较常见的一个风险,此时如果实际出资人拿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其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之下,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份额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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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如此大的风险,作为股东应当如何进行规划和股权设计呢?
1、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权继承的详细事项;
章程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决议通过。或者有一些企业已经是父子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了,那么也可以在章程里约定:股东资格由同为公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由该继承人按照股权项下的财产权益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等等。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分离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与管理性权益。
2、对公司股权架构进行多层设计
我们遇到的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时候,就是简单自然人直接出资成立公司,然后随着公司的壮大,再在主体公司之下成立子公司,不断扩张,顶层设计中基本是自然人持股+机构投资人持股+管理持股平台的模式居多,具体架构见下图:
这种模型容易导致的问题就是创始人的婚姻或人身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公司治理机构的运行,从而影响公司后续的经营和发展。所以我们建议在股权顶层设计中要考虑创始人个人直接持股部分与间接持股部分的结合,小部分直接持股,体现创始人的责任,大部分由创始人成立的个人公司或者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共同成立的管理公司去持股,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建立防火墙,不至于创始人个人问题就直接影响主体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另外还可以做一些递延纳税等方面的财务考量。
信托持股也是股权传承比较常见的做法,只是我国信托起步比较晚,大家运用的比较少。国外很多百年企业都是用这种方式完成股权的传承,比如福特家族、李嘉诚、潘石屹夫妇这些企业家们都设定了家族信托来保障企业的股权传承和家族财富。家族信托的做法核心就是股权的权钱分离模式,将股权项下的收益权传承给亲人,管理权让渡给有能力的人。
无股不富的年代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创业大潮,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或者投入人力资本或资源而拥有股权。如何正确地进行股权传承与管理确实非常重要,关乎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关乎自己的点点滴滴心血投入,更关乎未来的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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