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公司之间因逃避债务向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关联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13.html
一、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该关联交易并不是无效的,只是相关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订立《广告设计合同》。内容主要载明: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合同法、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并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一、项目内容及名称,商标设计2万,宣传片设计方案2.1万、VI设计(包括7个部分)3万。二、合同价款,人民币7.1万元(以上价格仅为创意设计及版权费用)三、付款方式,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一次性支付B公司。十一、合同签订地点为B公司办公场所所在地。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十三、鉴于B公司提供的江南大学君远学院项目介绍服务,A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中介服务费。
三、其中缘由: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A公司的印章由甲保管,甲又系B公司占股比例99%的控股股东,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且甲对A公司具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力。
即使甲作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在确定广告设计的具体项目、价格等内容,甲仍然负有及时向各股东披露合同内容,并经过协商同意的程序要件。
法院认为:在甲掌握和控制A公司印章期间,仅凭盖有A公司印章的设计方案确认书不足以证明B公司已实际向A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因此从整个交易流程看,认定甲在作出重大决定前既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协商,也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本案中所涉合同违背了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对A公司产生利益。甲经手将A公司款项划至B公司的行为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属于关联交易。
———改编自《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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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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