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有限公司可实现“同股不同权”即出资比例和投票权比例不一样吗?》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106.html
直奔主题: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因此,可知《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内部是可以实现出资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是有限公司,只要你想实现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个性化设计,完全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完全可以通过章程设计或股东协议实现马云、刘强东等商业大咖实现公司完全控制权的目的。
来个案例:
真实案例改编(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
一、2010年,悟空、八戒、沙僧签订《西游协议》共同设立西游公司,协议约定:悟空占股30%,八戒占股15%,沙僧占股55%,三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和投资5000万元全部由悟空负责筹集投入。
二、西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悟空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遂以西游公司的全部资金均为其投入为由,向观音法院起诉,要求其享有西游公司100%股权。
三、观音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股东出资额享有股权比例,悟空作为真实投资者,要求确认与其出资相应的股份于法有据,故判决根据悟空实际缴纳的资金认定其股权份额。沙僧不服,上诉至玉帝高级人民法院。
四、玉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与股权比例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悟空全部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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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2、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可对各股东的比例进行个性化约定,尤其是初创公司更应当提前找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来架构符合公司商业模式、税务筹划、公司控制权的个性化设计,提前进行顶层设计。
有法可依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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